以帮人介绍外籍女朋友为由索要钱财,雇人冒充外籍客户虚构白酒外销业务进行诈骗……28日,记者从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的一起诈骗案近日经成都市中院二审判决后维持原判,被告人蒲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退赔被害人损失120余万元。
2017年6月,被告人蒲某认识了在成都天府新区经营超市的被害人陈某。2017年12月,被告人蒲某以公司经营出问题为由被害人借款6万元。2018年1月,被告人蒲某因无能力偿还被害人借款,遂提出向被害人儿子周某介绍外籍女友,并安排一名外籍女子与被害人母子见面。后被告人蒲某注册微信号冒充该外籍女子与被害人母子联系,并以外籍女子家中有事为由向被害人母子索要钱财。截止2019年6月,蒲某先后通过微信、银行账户等收到陈某、周某母子的转款共计100万余元。为打消陈某母子的疑虑,又先后通过微信归还了约15.5万元。累计给陈某母子造成损失逾84.7万元。
2018年3月底,被告人蒲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廖某、陈某平。蒲某在无白酒外销渠道的情况下与廖某、陈某平商量外销白酒事宜。期间,蒲某邀约了一名尼泊尔籍人士陪同与廖某商谈,让廖某相信了这名尼泊尔籍人士为购买白酒的外国客户。2018年5月19日,蒲某以其注册的成都某国际贸易公司与廖某签订了白酒购销合同。此后蒲某以招待客户、买税票等名义让廖某、陈某平向其支付款项。为持续骗取财物,蒲某还伪造了一份与外籍商人签订的白酒销售合同。截止2018年9月20日,廖某、陈某平先后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共向蒲某支付了53万余元(其中廖某出资10万元中部分为现金交付)。2018年10月1日,蒲某出具了欠廖某60万元的欠条以及收到现金及转账共60万元的收条。同时,蒲某还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到廖某转款金额近4万元,同时通过微信向廖某归还9.4万元。蒲某还收到陈某平银行转账金额43万余元。截止案发时,蒲某累计给被害人廖某、陈某平造成损失44万余元。
发现被骗后,陈某母子及廖某、陈某平先后向警方报案。2019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将蒲某挡获归案。落网后,蒲某主动交待了其所骗款项主要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及个人开支。
2020年4月20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检察院以被告人蒲某犯合同诈骗、诈骗二罪,向龙泉驿区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龙泉驿区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对该案进行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蒲某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陈某向其转账的其中一笔20万余元是个人借款,应从诈骗金额中予以扣除;对廖某的诈骗金额仅有一两万元,且该笔事实应以单位犯罪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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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5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蒲某骗取廖某、陈某平钱财的行为并没有伴随合同的签订、履行,其非法占有的财物亦不是合同的标的物或其他与合同相关的财物,虽然蒲某与廖某、陈某平签订购销合同,但仅仅是掩盖其诈骗行为的手段,不是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附随结果,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蒲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母子损失84.7万余元,退赔廖某、陈某平损失4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蒲某不服,向成都市中院提出上诉。蒲某认为,其对陈某母子造成的损失为45.5万余元,其余均为借款;廖某、陈某平向其转账中的大部分金额用于了购销合同,给廖某、陈某平造成的损失仅为37万余元。
近日,成都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二审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犯罪数额有误。遂依法维持龙泉驿区法院作出的“被告人蒲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决定;撤销“责令被告人蒲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母子损失84.7万余元,退赔廖某、陈某平损失44万余元”的决定,改为退赔被害人陈某母子损失84.7万余元,退赔廖某、陈某平损失38万余元。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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