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保障灾后重建 省高院出台意见明确
八类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9月15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该院结合涉灾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9.5”泸定地震恢复重建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期间,八类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旨在依法做好灾区审判和执行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恢复灾区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意见》明确,八类应依法从重处罚的犯罪行为分别是:盗窃、抢夺、抢劫、故意毁坏用于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的物资、设备、设施,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敛取钱财,拐卖灾区孤残儿童、妇女等犯罪行为;为牟取暴利,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严重扰乱灾区市场秩序,影响灾区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犯罪行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不利于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影响和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开展的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行为;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行为;贪污、挪用灾后重建款物,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危害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犯罪行为;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的犯罪行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意见》指出,全省各级法院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涉灾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全力以赴抓好涉灾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确保涉灾案件的高质量处理,有效服务恢复重建大局。要贯彻宽严相济原则,从重打击刑事犯罪。要注重方式方法,妥善处理民事纠纷。要强化行政争议实质化解,防止矛盾激化。要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兑现群众合法权益。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夏菲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