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部门、中央驻川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如何分工?
省安办发文明确74个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记者11月23日从省应急管理厅获悉,省安委会近日印发《四川省省级部门及中央驻川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以下简称《分工》),进一步明确四川省省级部门及中央驻川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据悉,《分工》共分5部分,包括总则、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附则等。
记者梳理发现,《分工》不仅分别明确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等74个部门需要履行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还对各部门共同履行职责进行细化,包括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制;制定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等15项职责。
在园区安全生产职责方面,《分工》要求园区管理机构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设立园区的党委政府要履行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园区所在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要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园区及入驻企业所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园区党工委、管委会要履行日常安全监管责任,驻园企业要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为推动文件落地见效,《分工》要求本职责任务分工所涉及的部门(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市(州)安委会应依据当地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制定的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实施。针对一些新兴行业领域或市(州)没有与省上对应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可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
部门(单位)职能职责调整后怎么办?《分工》明确本职责任务分工施行后,如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有调整的,从其规定;本职责规定的部门(单位)职能职责发生变动时,按照“权责对等、责随职走”的原则,由职能承接部门(单位)负责承接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职责任务分工未涵盖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尚未厘清或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省安办会同省委编办及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具体研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或另行作出规定。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蒋京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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