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受贿案件
11月26日,由理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韦钊涉嫌受贿罪一案在理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院检察长呷尔玛、检察员丁伟出庭支持公诉。
该案由省、州监察委指定理县监察委管辖调查。2020年6月3日,理县监察委决定对王伟钊涉嫌职务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受邀提前介入后,理县监察委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韦钊作为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手相关项目及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全面举证并使用多媒体示证,与辩方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采纳了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韦钊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本次庭审被告人家属代表参加了旁听,人民法院进行了庭审直播,保证了案件公开透明。该案在理县人民检察院的严格依法办理和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更加彰显了理县人民检察院打击职务犯罪、反腐倡廉的坚定决心,凸显了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法治环境中的检察力量。
(理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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