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障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增强群众森林草原防灭火意识。近日,理县公安局积极组织警力联合宣传部、科农水局、司法局等部门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
活动中,民辅警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现场讲解、现场答疑等方式,重点围绕森林草原火灾危害的知识进行详细讲解。并结合近期理县公安办理的违规野外用火典型案件“以案说法”,要求群众要自觉遵守理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引导广大群众提高森林草原防灭火意识。
保绿色家园 筑生态屏障
此次宣传活动,增强了群众对森林草原防灭火的重视度程度,进一步提升了群众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意识,筑牢了安全屏障,真正使森林防灭火知识家喻户晓,入脑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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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草原防灭火小知识 ~
哪些草原用火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违反《草原防火条例》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一、放火案: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的都应当立案追诉。
二、失火案: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消防责任事故案: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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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造成森林火灾;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理县公安温馨提醒您:
在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是森林草原防火期。在进入林牧区我们必须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规定,必须提高安全用火知识注意森林防火确保森林资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