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兰楠 夏菲妮 蒋京洲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堵车对许多人来说早已司空见惯。有人就打起了应急车道的主意:随着一辆辆汽车驶入,应急车道上的“车龙”像搭积木似的向后延伸,最终一动不动了。
应急车道是专门供工程救援、消防救援、医疗救护或民警执行紧急公务等处理应急事务的车辆使用的。任何社会车辆在未发生紧急情况下,不得占用应急车道。一旦应急车道被堵,被堵死的不是一条车道,而是一条生命通道。
在我省G5京昆高速上,就曾发生过因车辆占用应急车道,导致救护车无法及时救援前方车祸伤者的情况,更遑论浙江甬台温高速应急车道被堵,受伤司机死亡;连霍高速甘肃榆中段发生车祸,消防人员步行8公里救援等。
如何整治占用应急车道的行为?记者连线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听听他们的看法和建议。
省政协委员周川
占用应急车道应当适度入刑
占用应急车道现在处罚的情况如何呢?省政协委员周川介绍,针对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行为,我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交管部门作了细化规定,然而即使是目前处罚最严的深圳,也不过是罚款3000元、记6分。
在周川看来,占用应急车道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与目前较低的违法成本严重不匹配。为此,周川在此次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交题为《关于将违法占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的行为入刑建议》的提案,提出建议对占用应急车道适度入刑。他建议立法部门将“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补充入“危险驾驶罪”中。立案标准方面则参照“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造成工程救险、消防救援、医疗救护、民警不能执行紧急公务等严重后果或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形”。“当道德不能调整恶习时,法律是最好的矫正器。”周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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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提高个人驾照扣分和处罚
“的确,现实生活中,驾驶员为节约时间占用应急车道已不是个例,节假日更为明显。”省人大代表李伯宏告诉记者,占用应急车道是违法行为,在特殊情况下会危及他人生命安全,酿成悲剧,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需要救援时,救援车辆将无法通行。她认为,目前对占用应急车道的处罚偏轻,可适当提高个人驾照扣分数额和处罚金额,情节严重者可并处拘留。
她建议,在加重处罚的同时,还要多加强宣传,增强群众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占用应急车道该不该入刑?对此,李伯宏表示,刑事处罚,是人身罚和财产罚,刑罚的手段直接关系到人身自由,建议应该谨慎考虑、小心求证。
律师施杰
加大违法查处率拓展打击宽度
律师施杰是“醉驾入刑”的推动者,也被称为中国“醉驾入刑”提案第一人。2010年全国两会时,他曾向全国政协提交一份关于“醉驾入刑”的提案,引发热议。
对占用应急车道该不该入刑这一问题,施杰表示,驾驶员明知占用应急车道违反法律规定仍然实施违法行为,是因为其抱有侥幸心理。由于实际中只有极少的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为被及时发现,多数行为人未受到相应处罚,导致驾驶员产生违法从众心理。
由此,他认为,有效避免应急车道被违法占用,关键在于及时发现占用应急车道的违法行为。他举例说:“在成都市二环高架路,人们可以看到,即使机动车行驶道路发生拥堵,也几乎没有一辆社会车辆驶入公交车专用车道。这是因为二环高架路上安装了很多电子眼实时监测,每个快速公交车站还有工作人员随时巡查。”
施杰指出,行政处罚、舆论谴责、道德规范难以约束,且相对危险性极大的违法行为才会被纳入刑事处罚范畴。相比于醉驾,违法占用应急车道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但是在行政处罚的可调控范围之内。他认为,解决占用应急车道的问题,应从强化管理入手,加大违法行为查处率,拓展打击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为的宽度。
他建议执法机关要倡导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监督。“群众虽无执法资格,但均可成为信息提供者和证据固定者。”他表示,执法机关可通过群众提供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等证据,对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如果行为人对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进行司法救济。“如果人人都是电子眼、监督员,就能最大限度打消部分驾驶员的侥幸心理,从而形成人人监督、人人遵守的良性循环。”施杰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