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进一步深入巩固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当前,法院系统正在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小金法院全媒体工作室特此推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创建》专栏,通过审执工作实时动态,展现小金法院全体干警躬身践行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良好精神面貌和司法担当。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解决好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小金法院将不断延伸审判职能,深化创新为群众办实事举措,全力以赴让司法有力度、服务有温度、办事有速度,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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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推出:《审判篇:法检两长同庭履职维护“舌尖”上的权益 》
没有什么坏心情
是一顿火锅、串串解决不了的!
可如果吃的串串
用的是“地沟油”
你的心情还能快乐吗?
2022年5月26日,小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地沟油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该案由小金县人民法院院长刘海龙担任审判长,小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德茂出庭支持公诉。庭审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并对案件进行评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餐饮业代表等20余人参加庭审旁听。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7号,被告人刘某某因外出而担心自己经营的鑫源碟砂锅串串香锅底油不够,便授意其员工杨某某、李某某通过将客人食用过的锅底进行回收来获取油脂,并教授杨某某回收熬制方法,将客人吃过后倒掉的废弃油脂从油水分离工具中过滤出来进行熬制,供客人重复食用。
2021年10月6日至10月21日,该店以20元每锅的价格进行循环销售,期间共售卖156锅,销售金额为3120元。
法院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并评查案件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等3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将食客吃剩的废弃油脂过滤加工制作成汤锅底油,并添加至串串香汤锅底料中予以销售,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
其中,刘某某为主犯,其他2名被告人系从犯;3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判处主犯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从犯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从犯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对违法所得3120元予以继续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对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宣告禁止令:被告人刘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在缓刑期间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决:判处主犯刘某某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1200元,并在州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安全犯罪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 “地沟油”犯罪是指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利用 “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135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恪守行业底线,规范行为。坚守社会责任,确保食品安全。法院、检察院两长出庭参与诉讼,充体现公诉、审判机关对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视。餐饮行业只有依法经营才能良性发展,任何违法犯罪终逃不过司法机关的打击。
下一步,小金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宣传、防范、打击并重,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全方位筑起食品安全法律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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