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巩固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当前,法院系统正在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小金法院全媒体工作室特此推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创建》专栏,通过审执工作实时动态,展现小金法院全体干警躬身践行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良好精神面貌和司法担当。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解决好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小金法院将不断延伸审判职能,深化创新为群众办实事举措,全力以赴让司法有力度、服务有温度、办事有速度,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推出:《宣传篇: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稳定,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群众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进一步了解,持续强化群众参与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4月25日,小金法院法官志愿者服务队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
法治宣传
活动中,干警们通过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宣传册的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讲解《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有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遵守法律法规,积极踊跃检举揭发有组织违法犯罪线索。
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单、宣传册400余份,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常态化的积极性,为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法官说法
●今日知识点
什么是“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有组织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还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软暴力”: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
1.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2.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3.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4.防止成年人遭受侵害
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5.防止黑恶势力死恢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6.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的背后,体现党和国家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彰显“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的法律温度。期待在新法的坚强后盾下,人人更加幸福、社会安定有序、环境风清气正、国家长治久安。
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小金县人民法院将始终保持久久为功的匠心、滴水穿石的韧劲,乘势而上,再接再厉,忠诚履行司法审判职能,担当作为,剑指黑恶势力,努力守护小金县的法治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