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弹无小事,安全重于山
为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主义建设大局稳定,黑水县公安局依托此次缉枪治爆行动,深挖涉枪、涉爆犯罪,广泛发动群众针对枪支弹药问题开展全民共防、全民共治行动。
警示案例
案例一
2020年5月26日黑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破获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出某某。现场查获单管火药枪一支,改制射钉枪一支。
案例二
2019年9月5日,黑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州局转办公安部“8.28”专案线索,查获一起非法改制射钉枪案件,现场查获射钉枪1支、钢珠257颗、射钉弹187颗,抓获犯罪嫌疑人一人。9月11日,刑警大队在工作缴获改装射钉枪2支、钢珠463颗、射钉弹275颗,抓获犯罪嫌疑人两人。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判处2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三
2020年4月16日,芦花派出所对822公斤过期炸药和1950根过期雷管进行集中销毁。缉枪治爆行动中,色尔古派出所接收群众主动上交历史遗留炸药19根,雷管5根,沙石多、知木林、维古等派出所共计接收辖区村民主动上交改制射钉枪2支,气枪1支,火药枪1支。
黑水县公安局
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
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全省整治枪患专项行动,彻底清剿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枪支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军用枪、仿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射钉器改制枪、火药枪等各类枪支以及军用子弹、非军用子弹等物品。
二、严禁将射钉器(又称射钉枪)、射钉弹改制成枪支、弹药;严禁非法加工枪支部件、零配件。
三、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走私枪支、弹药。
四、严禁邮寄、快递枪支、弹药及其半成品或零部件,严禁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及其半成品或零部件。
五、严禁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等非法发布枪支、弹药的制造、改制、组装、买卖等相关信息资料。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主动投案自首,并将非法持有、储存的枪支、弹药或零部件上交当地公安机关,立即将发布的涉枪支、弹药相关非法信息资料删除,主动消除隐患。
七、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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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凡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九、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窝藏、包庇涉枪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黑水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837—6723065;举报信件邮寄地址:黑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邮编62350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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