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茂县检察院开展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护航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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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无证经营行为
茂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光大夜市20余家经营食品的摊贩未按规定在显着位置公示备案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为护航食品安全,茂县检察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便捷畅通的食品摊贩备案卡及健康证办理渠道;要加强宣传,提高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意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和卫生健康。相关部门已对县域内小经营摊贩进行检查,已查处的问题正在持续整改中。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二十五条的规定: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悬挂登记卡和健康证明。
助力“禁塑令”实施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规定:到2020年底,全国范围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为将“禁塑令”落到实处,更好地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和保护生态环境,茂县检察院发现辖区内仍有个别奶茶店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根据监督事实,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塑料污染防治工作,督促仍在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的餐饮店进行整改。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现已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奶茶店、咖啡店、汉堡店等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不同程度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的经营户已责令下架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餐具消毒配送
3月15日,检察官们进行调查走访发现:县域内部分餐馆使用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未标注消毒日期和批号。“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让百姓的餐桌更干净、饮食更安全,茂县检察院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对县域内的餐具消毒配送中心、餐饮店面进行检查,加强日常监管。目前,违法行为已积极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